播报 |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等不得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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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月27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
《办法》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的三种适用范围: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
国务院:政府采购等不得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
日前,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加快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和统一。
《规划》要求,促进地区和行业涉企政策、标准、规则协调统一。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废除要素供给、监管规则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平等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机制。
《规划》强调,坚决破除地方保护,禁止违法违规通过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目录清单、备案等方式,制定歧视性政策措施。严禁违法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指定交易、限制商品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动、阻碍异地经营、妨碍公平竞争等行为。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注册地,不得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不得强制到本地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
日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逐步规范和取消低效化石能源补贴、扩大中央财政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政策支持范围、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持续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扩大实施范围、加大实施力度,落实落后“两高”企业的电价上浮政策。
《通知》还明确,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等。
财政部:禁止供应商参加采购应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日前,财政部前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财政部门作出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7部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采购再生资源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意见》选择60个左右大中型城市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建设。
《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支持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废旧物资循环利用。落实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政策,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采购再生资源产品等。
财政部: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对《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明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住建部: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其中,在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方面,提出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建设、使用分离的原则,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规范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通过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做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